主题:霸王条款困煞购房人 潮白人家定金好交难退

发表于2012-03-23
其次是“定金”问题。本事件中,购房者在缴纳定金前,并没有经历与开发企业商定合同细节的过程,因此,该定金缴纳存在问题,应该可以退还。
发表于2012-03-23
第三是合同问题。各城市房屋主管部门都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例,其中第十条、第十三条对买卖双方违约金都有明确限定:出卖人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买受人比率。
发表于2012-03-23
而在“贷款”上,办理贷款是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事情,开发商可尽力协助,但在开盘前无权承诺办理房贷相关的任何事宜。本事件中开发商的相关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贷款流程。
发表于2012-03-23
因此,在购房前,购房者要谨慎对待开发商的各类促销及销售说辞,不要为图便宜而掉入开发商设定好的圈套。另外,如有可能,尽量保留开发企业推销全过程的证据,以备后用。
发表于2012-03-23
□专家看法

□小贴士

如何避免定金纠纷

刘伟涛律师告诉记者,定金纠纷在房地产纠纷中出现得较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发表于2012-03-23
一、定金能否退回的关键是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遵循的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原则,合同的约定很重要。要避免定金纠纷,最好的方法是在合同中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定金有明确的规定。
发表于2012-03-23
二、不签《认购协议书》,不交定金。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是否签订《认购协议书》,是否交付定金不是商品房交易的必须流程,能不签《认购协议书》的就不签,能不交定金的就不交。没有《认购协议书》和定金交付,当然就不会出现定金纠纷了。但是,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很多情况下,交付定金和签署《认购协议书》成为开发商卖房的一个必要程序。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协议中将退定金条款作出具体的约定。
发表于2012-03-23
三、概念互换。作为购房者来说,要避免定金纠纷,可以将“定金”换成“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不同。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购房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从法律上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退还订金。
发表于2012-03-23
□相关案例

2008年4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的杨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单》一份,定购该公司在园区开发的花园洋房一套。该定购单约定:买方于2008年5月8日前携带定金单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逾期者视为违约,销售方除有权将此房屋转卖他人外,买方已交定金归销售方所有。上述定购单签订后,杨某依约支付了定金10000元。此后,双方在订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该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订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杨某要求苏州该开发商退还定金时,被开发商以定金罚则为由拒绝。杨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发表于2012-03-23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和被告该公司订立《商品房定购单》时,没有关于主合同条款的约定,此种情况下如就主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不成的,则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违反预约约定,并且杨某就此相关条款问题拒绝了订立主合同并及时通知了该被告公司,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因此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原告杨某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