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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可减半征收个税

发表于2016-06-04

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住房租赁市场、保障及法规制度的三个完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用房改建后可作为租赁住房被写入《意见》,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免征增值税。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意见表明,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收入,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将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发表于2016-06-04

现在政策越来越好了

发表于2016-06-04

是房东还是房客啊?

发表于2016-06-04

发表于2016-06-04

大城市确实要大力发展租房

发表于2016-06-04

挺好的

发表于2016-06-04

希望早日落实

发表于2016-06-04
夏紫薰,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可减半征收个税”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06-04

发表于2016-06-04

不是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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